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010590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配套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针对中小企业因女职工生育三孩而增加生育成本提出通过完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制定税收返还补贴育儿假期工资以及加大对福利性婴幼儿看护机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促进用人单位制定有利家庭和平衡工作的措施、减轻企业生育成本的建议。 (一)关于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国家已对托育服务出台了专门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等。 (二)关于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补贴的问题。《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制定,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2022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指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因此,涉及税收和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地方不能制定税收返还政策。 (三)关于完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家统一规定。因此,地方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在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将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将切实发挥地方税政部门的政策建议职能,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将社会各界关于制定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向国家部委反馈,进一步促进托育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关于生育成本分担、减轻企业负担等问题 (一)在生育成本分担方面。2021年国家出台生育三孩政策后,我市第一时间将符合条件的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疗(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并结合实际调整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切实减轻孕产妇经济负担。一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的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700元提高至1600元。同时,简化优化报销流程,在产妇分娩出院时由医保基金直接定额支付给个人,参保人无需提供各项票据。二是结合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及能力的提升,提高了分娩费用的结算标准:一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3300元提高至4600元,三级医院由4200元提高至5900元,平均调整幅度达到40%以上。三是对住院保胎及并发症、子宫肌瘤剔除术等限额报销标准作了不同程度提高,总共涉及30多个病种,大部分病种的结算标准提高了1倍。同时,将试管婴儿技术中常用的减胎治疗纳入生育病种保障范围,保障健康胎儿发育,减轻生育家庭负担。总的来看,政策调整后每年将减轻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负担1.4亿元左右。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6年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正在修订中,其中涉及育儿假、延长男方护理假等内容,并将于近期正式出台,卫生健康等部门将把您的建议向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积极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减轻企业负担以适当的形式合理安排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工资发放渠道和费用减免。 (二)关于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如您所述,鼓励用人单位实行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对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激发育龄人群生育意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98天,我省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产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职工可以将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5-15天带薪年休假与上述生育类假期合并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职工育儿休假时间,为职工更好地照顾婴幼儿提供了假期制度保障。另外,弹性工作实质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灵活化和多样化。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以及职工的需求,在与职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自主实行弹性工作。 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实行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的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今后工作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继续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宣传和服务,积极指导和鼓励企业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加大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下一步,税务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继续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优生优育保障措施,积极关注代表关切,做好新生儿参保保障工作,更大程度减轻包括生育家庭在内的各类人群医疗费用负担,并积极探索有利于普惠托育机构建设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托育服务业加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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