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22〕17号 2022-04-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1〕190号)精神,经市政府八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1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2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546元/人·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12月起执行。 各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开展复核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加强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强信息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施保,突出保障救助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补助水平。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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