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刑终23号 秦某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11
摘要:上诉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韦岩、李金俊系自首,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发文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皖04刑终23号

  发文日期:2020-06-11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04刑终23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生,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本市田家庵区,住本市田家庵区,系安徽QF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TY废旧电器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岩,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徽TY废旧电器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TY废旧电器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月,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8)皖04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通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因补充侦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4月29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秦某生作为安徽QF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F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1从多家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再向外虚开。

  (一)QF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

  1、2015年8月、11月,QF公司从丰县富生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9029577元,税额合计1311989,7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2015年12月,QF公司从丰县康润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价税合计8205917.35元,税额合计1192312.7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2015年5月,QF公司从丰县港华物资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价税合计6507345元,税额合计945511.44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2016年9月,QF公司从北京金博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48925元,税额合计849844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5、2016年9月,QF公司从北京中航齐达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11876.50元,税额合计423093.2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6、2016年9月,QF公司从北京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978.50元,税额合计16996.8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7、2016年9月,QF公司从北京聚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957元,税额合计33993,7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8、2015年8月,QF公司从江苏建顺荣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6078780元,税额合计883241.4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9、2015年10月,QF公司从江苏建顺荣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6064275元,税额合计881133.8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0、2015年11月,QF公司从徐州国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08800元,税额合计219227.39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1、2015年8月,QF公司从徐州盈嘉盛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95205,20元,税额合计144602.4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2、2015年11月,QF公司从徐州盈嘉盛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价税合计9593295元,税额合计1393897.54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3、2015年5月,QF公司从徐州康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960576元,税额合计139570.9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4、2016年1月-6月,QF公司从武汉圣美中诚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宏耀天成纸业有限公司、武汉肯瑞思纸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永兴华纸业有限公司、武汉永杰兴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价税合计12099161.05元,税额合计1757997.7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619份,价税合计70154668.60元,税额合计10193413.15元。

  (二)QF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

  1.2015年,QF公司向蚌埠市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价税合计14197616.88元,税额合计2062901.6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2015年,QF公司向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价税合计22482940.92元,税额合计3266752.1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2015年,QF公司向安徽省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429776.88元,税额合计498343.6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2015年,QF公司向蚌埠市家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价税合计7517077.67元,税额合计1092224.9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5.2016年4月,QF公司向安徽天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份,价税合计20969804.03元,税额合计3046894.6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597份,价税合计68597216.38元,税额合计9967116.91元。

  二、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秦某生作为安徽TY废旧电器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Y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韦岩、李金俊先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1从多家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再向外虚开。

  (一)TY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

  1.2015年8月、12月,TY公司从丰县富生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价税合计11641340.58元,税额合计1691476.5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2015年9月,TY公司从丰县港华物资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价税合计7494146.46元,税额合计1088893.1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2015年10月,TY公司从徐州亿泰兴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价税合计11310830.84元,税额合计1643456.7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2015年10月,TY公司从徐州三超物资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价税合计13877266.21元,税额合计2016354.8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5.2016年1月,TY公司从上海威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984041元,税额合计433578.0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6.2016年2月,TY公司从上海福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763361.20元,税额合计401514元,以上税票已抵扣;从上海吉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341696.10元,税额合计485545.5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7.2016年3月,TY公司从丰县鑫永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53125元,税额合计254727.6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8.2016年3月,TY公司从安徽省美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12622.50元,税额合计234312.6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9.2016年3月,TY公司从徐州唯一美物资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402500元,税额合计203782.0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0.2016年3月,TY公司从武汉圣美中诚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400748元,税额合计348826.5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1.2016年3月,TY公司从武汉宏耀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80167元,税额合计389425.8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2.2016年4月,TY公司从上海秒既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075900元,税额合计84874.5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3.2016年4月,TY公司从上海璞啸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882969.50元,税额合计709491.4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4.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赤治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4415元,税额合计8491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5.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市新强金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80772元,税额合计418573.2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6.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市旺心乾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58526元,税额合计270042.1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7.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石素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7441920元,税额合计1081304.3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8.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创永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42543.80元,税额合计107890.9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9.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石永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价税合计8766225元,税额合计127372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0.2016年4月,TY公司从淮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80772元,税额合计418573.2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1.2016年4月,TY公司从武汉乐天方矿产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627919.99元,税额合计236535.3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2.2016年4月,TY公司从武汉江舜天新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11220元,税额合计422997.6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3.2016年4月,TY公司从武汉永兴华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6800元,税额合计271244.4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17、2016年5月,TY公司从方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509661.50元,税额合计2544138.8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4.2016年5月,TY公司从方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509661.50元,税额合计2544138.8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5.2016年5月,TY公司从徐州亚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63207元,税额合计227132.5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6.2016年5月,TY公司从淮安市麦恒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价税合计8648462元,税额合计1256614.1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7.2016年5月,TY公司从淮安仁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6549051元,税额合计951571.6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8.2016年5月,TY公司从淮安市晓洋东海明月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价税合计8767499元,税额合计1273910.03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9.2016年5月,TY公司从句容汇利江城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53571.25元,税额合计254792.4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0.2016年5月,TY公司从句容星翰拓天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4208225元,税额合计611451.49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1.2016年5月,TY公司从句容百事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53571.25元,税额合计254792.4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2.2016年5月,TY公司从萍乡市雅伦剑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3156543.08元,税额合计458643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3.2016年5月,TY公司从济南云宏万方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4250元,税额合计42489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4.2016年5月,TY公司从济南耀智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4250元,税额合计42489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5.2016年5月,TY公司从武汉吉亚宏业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7614元,税额合计118798.6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6.2016年5月,TY公司从武汉优美全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0050元,税额合计424280.7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7.2016年6月,TY公司从温州健寇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67505元,税额合计67928.0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8.2016年6月,TY公司从温州磊石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506609元,税额合计509507.2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9.2016年6月,TY公司从温州郎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2126.98元,税额合计424582.64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0.2016年6月,TY公司从温州涛冠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43647元,税额合计849076.99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1.2016年6月,TY公司从温州萨仕铭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7467138.90元,税额合计1084968.7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2.2016年7月,TY公司从长春众钢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8888308元,税额合计1291463.5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3.2016年7月,TY公司从长春市金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901元,税额合计33985.6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4.2016年7月,TY公司从温州润美纸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775737元,税额合计258013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5.2016年9月,TY公司从北京德瑞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35904元,税额合计135986.0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6.2016年9月,TY公司从润玖亿(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49340元,税额合计849904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7.2016年9月,TY公司从北京中石鑫润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24700元,税额合计424956.5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8.2016年9月,TY公司从北京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价税合计8629874元,税额合计1253913.53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9.2016年9月,TY公司从北京中航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105784元,税额合计305968.6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1751份,价税合计219828358.14元,税额合计31288223.40元。

  (二)TY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

  1.2015年8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2月,TY公司向蚌埠市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价税合计19627266.81元,税额合计2851825.09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2.2015年10月,TY公司向安徽省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价税合计7299575.80元,税额合计1060622.2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3.2015年10月、11月、12月、2016年2月,TY公司向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价税合计13750254.74元,税额合计1997900.2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4.2016年1月,TY公司向凯盛重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25844.30元,税额合计18285.0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5.2016年1月,TY公司向六安市皖鑫管桩附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00014.80元,税额合计174361.10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6.2016年1月、4月,TY公司向六安力达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13000.99元,税额合计118128.35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7.2016年2月、4月、5月,TY公司向安徽省天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2份,价税合计51270275.56元,税额合计7449527.22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8.2016年4月,TY公司向奉化市马夹岙铸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18585元,税额合计46290.13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9.2016年4月,TY公司向淮安市北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38103元,税额合计848271.3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0.2016年4月,TY公司向淮北众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9991.40元,税额合计33417.5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1.2016年4月,TY公司向淮北市瑞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999932.20元,税额合计435887.6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2.2016年4月,TY公司向安徽省双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917287.15元,税额合计278580.1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3.2016年4月、5月,TY公司向枞阳县玖泰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49900元,税额合计65370.0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4.2016年5月,TY公司向无锡市豫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6101551.45元,税额合计886550.28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5.2016年5月,TY公司向上海南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79990元,税额合计302220.76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16.2016年5月,TY公司向山东莘县航发特钢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价税合计7884630元,税额合计1145630.27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1060份,价税合计121906203.20元,税额合计17712867.61元,以上税票已抵扣。

  综上,QF公司、TY公司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秦某生作为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共计2370份,税额合计41481636.55元承担刑事责任;韦岩作为TY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应对TY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责任,其在李金俊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仍负责具体业务,应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共计1751份,税额合计31288223.4元承担刑事责任;李金俊于2016年5月19日担任TY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案发期间,应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共计752份,税额合计15001135.50元承担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TY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说明、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QF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说明、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TY公司、QF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孙某徽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TY公司邮储银行、徽商银行交易明细、韦岩农业银行交易明细、TY公司费用报销单(刻制公司合同专用章、业务费)、王某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拘、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材料、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底账系统打印的QF公司开具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出项)、TY公司变更信息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TY公司、QF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证明、北京聚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润玖亿(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中航齐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德瑞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博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石鑫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稽查局、北京市顺义区国税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单、北京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单、武汉肯瑞思纸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优美全纸业有限公司、武汉乐天方矿产品有限公司、武汉圣美中诚纸业有限公司、武汉永兴华纸业有限公司、武汉江舜天新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吉亚宏业纸业有限公司、武汉永杰兴纸业有限公司、武汉红叶远航纸业有限公司、武汉宏耀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税务登记表、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对外告知书、淮安市旺心乾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新强金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麦恒商贸有限公司、淮安赤治商贸有限公司、淮安石素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创永商贸有限公司、淮安石永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淮安仁铁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晓阳东海明月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基本情况表、济南耀智纸业有限公司、济南云宏万方纸业有限公司、徐州亚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唯一美物资有限公司、丰县港华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四零阳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开源建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亿泰兴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金朝阳物资有限公司、徐州盈嘉盛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徐州丰古物资有限公司、徐州三超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建顺荣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丰县富生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丰县鑫永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徐州康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丰县康润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徐州国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对刘某1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江苏省丰县国税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处理单、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稽查报告、发票明细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单、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经济犯罪稽查大队情况说明、方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威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涵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福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上海秀音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查询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上海璞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秒既贸易有限公司非正常户查询表、申报情况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萍乡市雅伦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正常户认定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长春众钢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金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单、句容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句容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汇利江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税务登记表、开具给下游企业专票统计、江苏省句容市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句容星翰拓天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报告、联动检查成果统计表、非正常认定信息、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接受(上游)开具专票统计、领取发票情况、淮安市北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税务登记表、TY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表、淮北市瑞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北众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税额申报抵扣统计表、淮北市瑞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决定书、对公司股东兼总经理葛某取保候审决定书、淮北众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决定书、对公司负责人邵某取保候审决定书、山东莘县航发特钢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省天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统计表、QF公司开给安徽省天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TY公司开给安徽省双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TY公司开给安徽省天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认证结果通知书、安徽省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市家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市恒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认证结果通知书、TY公司开给凯盛重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转账凭证、付款申请单、采购入库单、工业品买卖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TY公司开给无锡豫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但、记账凭证、无锡豫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农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南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证明、奉化市马夹岙铸造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供应商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应交税费明细账、税收缴款书、记账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横埠支行凭证、枞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抵扣证明、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工行现金存款凭证等书证,证人王某1、张某、王某2、孙某、程某、李某1、吴某1、焦某、刘某1、王某3、葛某、黄某、邵某、郭某、杨某、江某1、李某2、刘某2、胡某、周某1、周某2、贾某、解某、王某4、何某、江某2、沈某、吴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或者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韦岩、李金俊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秦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韦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李金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秦某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秦某生不是T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TY公司的虚开行为负责;2、本案属单位犯罪,原判认定个人犯罪有误;3、本案应以销项票的数额作为认定基础,本案存在进项票和销项票重复评价的情况;4、秦某生的开票行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原判量刑过重。

  韦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韦岩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韦岩主动让其亲属代缴56000元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判处的罚金过高,请求本院对韦岩从轻处罚。

  李金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李金俊对担任TY公司法人后该公司取得的752份进项发票事先不知情,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李金俊涉案时间短、作用小,应属从犯,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李金俊从轻处罚。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原判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秦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1、秦某生不是T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TY公司的虚开行为负责;2、本案属单位犯罪,原判认定个人犯罪有误;3、秦某生的开票行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案应以销项票的数额作为认定基础,本案存在进项票和销项票重复评价的情况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韦岩、李金俊的供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虽然TY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过多次变更,但TY公司的一切事务必须经过秦某生同意才能实行,足以认定秦某生是T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TY公司的虚开行为负责;2、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由秦某生等人个人决定,而非单位集体决定,且QF公司、TY公司与受票、出票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秦某生等人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非法所得部分用于秦某生偿还个人债务、部分转到李金俊等个人账户,并未用于公司经营,秦某生等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3、根据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材料及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秦某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三千余万元的巨额损失;4、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税额只以进项或销项中较大的税额计算即可,原判并未将虚开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累计计算。上述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金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金俊对担任TY公司法人后该公司取得的752份进项发票事先不知情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韦岩的供述,李金俊对TY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知情的,其事先会告诉李金俊开票的相关事情,因为后续需要李金俊去国税局处理相关事务;而李金俊供述,其任TY公司法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了王某1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秦某生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李金俊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此节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韦岩、李金俊及二人辩护人提出的韦岩、李金俊应为从犯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韦岩、李金俊先后担任T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具体的业务,伙同秦某生以TY公司名义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各自参与的虚开行为承担责任,三人不存在隶属或主次关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此节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秦某生、韦岩、李金俊及三人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韦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虚开增值税的税款数额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秦某生量刑,并结合韦岩、李金俊具有的自首情节,对二人减轻处罚,原判量刑和判处罚金适当。三人的此节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韦岩、李金俊系自首,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

  审判员 赵可

  审判员 王艳

  2020年6月11日

  法官助理 李接印

  书记员 徐雅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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