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0102刑初852号 孔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8
摘要: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出售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经警方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甘0102刑初852号

  发文日期:2021-02-18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甘0102刑初852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释放,同年6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三部刑诉(2020)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东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0月上旬,被告人孔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庄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以20000元的价格向成某出售,4份发票面额共计388549.51元。被告人获利4000元。

  2、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孔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庄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以13250元的价格向成某出售,3份发票面额共计257528.15元。被告人获利1325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10月上旬,被告人孔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庄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以20000元的价格向成某出售,4份发票面额共计388549.51元。被告人获利4000元。

  二、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孔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庄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以13250元的价格向成某出售,3份发票面额共计257528.15元。被告人获利13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发票,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鉴定意见,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出售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经警方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四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天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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