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国税计字[1989]34号 1989-06-21 自去年实行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与中国银行互相配合,做了很多工作。一些地区反映,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除应继续加强税务机关同中国银行的合作外,需要在制度、手续上进一步加以完善。经研究,现将一些有关办法统一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需用外汇缴税或办理退税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定,并在缴税凭证或退税凭证上注明“外汇”字样(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中国银行据以向纳税人收取或退还外汇税款,并加盖规定的银行章印。 二、税务机关对银行转回的外汇税款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并按外汇税款收入结算报表的要求设立统计台帐,按收汇的专业银行分别统计核算。对征收入库的外汇税款,无论是涉外税款还是内资企业缴纳的税款,都应纳入统计,以完整地反映外汇税收情况。 三、各市、县税务局对属于中国银行经办的外汇税款收入数应定期编制外汇税款收入结算报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当地中国银行审核总数并加签证。审核签证的期限各地可根据凭证量的多少商定,但最长不要超过一个月,以减少一次核对的工作量,也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税务局根据各市、县税务局报来的已经中国银行签证的外汇税款收入结算报表按季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各地中行要认真地、积极地配合工作。 四、经中国银行签证的外汇税款收入结算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留存本级税务机关,一份退交当地中国银行。 五、各地税务机关均按季于季后二十日内向国家税务局(计公司)报送外汇税款收入结算报表,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一季中编制、送签几张报表的,也请按季一并报送。 中国银行 国家税务局 1989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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