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92号 1998-07-06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河南、内蒙古、河南、广东、广西、江苏、浙江、福建、四川、云南、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按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软总公司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1998]软总财字1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4.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1998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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