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外国企业北京代表处的资产,比如电脑、复印机、家具、装修等转移到新成立的独资企业,发票是否由税务局代开?如果列入固定资产目录、按固定资产管理、转让价格不超过原值,是否没有增值税的问题? 财税[2002]29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在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所以,贵代表处如果处置的固定资产能同时满足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三个条件,即为财税[2002]29中提到的非应税固定资产,那么可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贵公司如此转移的固定资产中有属于不动产的,应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发票。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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