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对《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 省财政厅税政处:hbsz3415@126.com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hbswzhc@163.com 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hebslxxh@163.com 2.通过书面信函将意见反馈至: 省财政厅税政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050051)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050000) 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3号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邮编:050000) 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3.联系电话:0311-86773465 特此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9日 税 屋附件: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河北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其他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按其他行业取用水相应地区适用税额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 统筹考虑河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河北省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遵循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 (二)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四)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五)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的适用税额,不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六)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具体适用税额详见本办法所附《河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第十条 对疏干排水中直接外排的部分、水源热泵取用水中的非回灌水部分,视同直接取用地下水,按《河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其他行业取用水相应地区适用税额征收。 第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用水。纳税人(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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