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同为“其他费用”,按照两个口径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道泉 人气: 时间:2025-01-10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基本一致,但在一些细节上存在不同。部分企业因为不了解二者的差异,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纳税申报表填写错误等问题,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音乐设备及相关软件产品的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为50584049.51元,《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第1列“本年度”栏次金额为50584049.51元。A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要求归集的金额一致。

  税务部门通过查看A公司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资料,发现该企业归集的其他费用中,包含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7356.82元,研发人员的通讯费支出600元。A公司将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以及通讯费支出,计入表A107012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以及表A107041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第1列“本年度”栏次。

  要点分析

  A公司的上述填报并不准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除另有规定外,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对比发现,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包含职工福利费,但不应包含通讯费。而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其归集的研发费用可以包含通讯费,但不包含职工福利费。据此,A公司将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以及通讯费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两个口径下的研发费用,纳税填报并不准确,应按照政策规定的统计口径修改纳税申报表。

  可鉴之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调增研发人员的通讯费支出600元,正确金额为50584049.51-600=50583449.51(元);A公司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应调增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7356.82元,正确金额为50584049.51-7356.82=50576692.69(元)。

  A公司应修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12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具体金额修改为50583449.51;修改表A107041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第1列“本年度”栏次,具体金额修改为50576692.69。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年01月10日   版次:07     作者:张道泉(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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