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总机构于2001年成立,属老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我公司于07年-08年成立了几个分支机构,在核定所得税时全都核定在国税,造成现在无法合并汇总缴纳所得税,给工作造成很大麻烦(增值税是汇总缴纳),请问,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在国税还是在地税缴纳? 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之后,针对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又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其中明确: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贵公司成立的几个分支机构如果属于法人分支机构,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管辖权则隶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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