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规定汇总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7-06-02
摘要: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分摊到所属月份计征个税问题的地方规定汇总

 
地区

 

地方规定

新疆

事业单位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 2017-04-14 

内容: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单位补发前5个月工资,直接用补发总额×25%扣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合理吗?是否有相应文件?

答复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7-04-20 11:22:48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将相关科室核实:只要有正当理由补发工资可以分摊,职级晋升补发工资可以分摊所属月份,因目前查看不到文件。

福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税。

提示: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信内容:

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

大地税个[1997] 1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税

广东

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提示:

2016年9月18日,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公告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份)》,其中第15条列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属于被全文废止失效的文件。

海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2366热点问题

补发工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发未发,并在会计上做了费用处理;二是有相关的报表资料证明。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补发工资可分解回相应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应合并在补发当月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

桂地税发[2005]2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

2020年取得2012-2017年欠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2020-10-27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该公司未与本人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同意支付29.40万元,但要求我到税务机关开具咨询劳务费发票,并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我。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向贵局提出以下申报申请:

由于本人本次所得为在**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等相关规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申请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万元工资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进行更正申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公司承担。

请税务局给预回复为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取得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您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实际发放所得的所属期对应的申报期内,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云地税发[2013]19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内蒙古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安徽地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2008年12月份之前的解答——

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是广西地区一家企业的会计,因企业资金困难,补发了以前月份拖欠职工的数月工资,请问职工取得以前月份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桂地税发[2005]284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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