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1999]文16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7
摘要:凡本通知未提及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1996]文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9]文168号           1999-09-27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4]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1994年我省建立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扶持副食品生产、平抑市场物价起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我省“菜篮子”工程的建设步伐,增强了各级政府应对副食品市场风险的能力。鉴于近一年多来市场物价总水平持续下降,从事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行业的企业经营较为困难,为扩大市场需求,鼓励居民消费,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5%。

  二、娱乐企业(含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业部分)价调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

  三、各地凡出台对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旅馆业的住宿部分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均暂停征收。

  四、各地凡已制定对从事餐饮、娱乐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低于以上调整后标准的,可以仍按原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凡本通知未提及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1996]文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将来副食品市场产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征收标准、范围需要调整时,省政府将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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