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80号 2004-7-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是企业的,必须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按总局文件规定征收税款。 二、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执行,并分税种入库(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3%)。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3.3%的征收率执行。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税务机关发放认定证书、年审合格标志及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均不收取工本费。 四、货物运输发票需办理退票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执行。 五、为了便于对货物运输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管理,简化纳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发票”)为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 六、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 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窗口和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必须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并实行汇总缴纳。代扣印花税税款时,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做为承、托双运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 七、每份发票的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到“分”。 八、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时使用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局自行刻制。专用章为4.5×2.5CM,字体为仿宋体,第一行为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字号,编号原则为局简称加编号,例如:朝地字001号。第二、三行为代扣承、托双方的印花税税款填写处。第四行为代扣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字×××号承运方印花税额元托运方印花税额元代扣单位:××××××××××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统一加盖在发票的右上角。 九、代扣单位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立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终止代征业务后,税务机关应收回“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十、被代扣单位拒绝代扣印花税的,代扣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十一、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在货物运输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如下)。专用章由各局自行刻制,规格为(6cm+2cm)×1cm,字体为仿宋体,左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名称(6cm),右为地方税务局代码(2cm),代码以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附件3为准。已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货物运输发票不再加盖原“发票专用章” 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 北京市×××地税局×××所2110××× 十二、各局可以根据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4《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样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经市局审批同意的中介机构签订《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并认真做好相关的税收政策辅导,督促中介机构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印章具体式样参照附件2“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印模须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局在签订协议之后5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的附件2废止。 十三、为便于基层系统掌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现将总局发布的有关明传电报一并附后,请各局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十四、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十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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