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3]82号 2003-07-0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由于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总量约10万人,比2002年增加约26.5%,再加上受到“非典”疫情的影响,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10万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国务院召开的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国办发[2003]49号文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党政机关招考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对党政机关录用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可简化程序,采取特殊考试录用的办法。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满编的事业单位可接收应届毕业研究生。加大选调选拔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党政和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力度,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对到乡镇农、林、水及卫生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见习期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实行浮动工资。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部署,团省委、人事厅、教育厅将从200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至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工作地或者自主择业、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和应聘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人员的优惠政策。 (三)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就业,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适当减免档案保管费。对企业跨地区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不得限制落户。 (四)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和自聘人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岗位。做好中小学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对超编或满编的,应继续清退不合格教师和各种临时人员,腾出岗位,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学校有编制的地方不得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接收师范专业毕业生。中小学要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收非师范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五)扩大海外就学、就业渠道。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发海外就业市场。利用国外教育资源,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到国外学习,为我省培养适应WTO需要的外向型人才。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发扬自立自强精神,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先就业后择业,勇于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拼搏奋斗。对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予以支持。 (一)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确实资金困难的,可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通过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或水域、滩涂等发展林业和农牧养殖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管理、证照等方面费用。 (二)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金融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业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大中专院校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保证工作到位。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相互配合,发挥优势,开展就业指导研究,制订就业指导规划,建立专兼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对毕业生要关心爱护和加强引导,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把个人理想和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走好迈向社会的第一步。学校要贴近社会,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信息咨询会、就业指导课、组织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了解社会需要,引导学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自觉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街道社区和农村基层就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四、继续培育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大中专院校、用人单位、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加快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将我省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列入今年“数字福建”建设计划,在政策宣传、供求信息服务、数据统计分析、数据信息交换、业务办理等方面实现网络处理,尽快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全省联网。逐步建立全省多层次、多功能、大容量的毕业生就业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搭建供需见面、求职招聘的平台。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广泛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通过各类人才信息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校园网、报纸等媒介向毕业生适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严禁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毕业生产口迁移非法收费。 五、对待就业毕业生实施援助,促进待就业毕业生尽快就业 各设区市要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为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扩大择业空间,缓解就业压力。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当地的社会需求对待就业毕业生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积极帮助待就业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户口在学校的应迁回家庭所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此项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六、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促进培养与就业的结合 要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重视毕业生就业评估,定期公布毕业生就业情况,加大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使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就业率低的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大中专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能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毕业生通过“中升专”、“专升本”以及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途径,让部分毕业生继续接受教育,缓解就业压力。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积极推行技术性工种职业准入制度。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学生取得“双证”,增强就业竞争力。职业技术院校必须明确以就业和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加强实践环节,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人才。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学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适当减免。 七、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认真扎实地抓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政府班子中有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务求落实。大中专院校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院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地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予以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密切关注大中专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任何地方或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典”为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已经签约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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