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9]9号 1999-04-30 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改为3年,通信工具中移动电话列作固定资产管理,最低折旧年限也为3年。 二、厦门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应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备案,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前,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批准。 三、厦门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批后方可计入当期成本。 固定资产修理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有状态、功能、增加设备装备或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作为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得预提。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费支出,防止以修理费为名购建固定资产,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年修理费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5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列支;对超过年折旧额50%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修理费,应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核后列支。 营业场所的装修费是指企业正常营业所需的营业厅、接待室的地面、墙壁、房顶、柜台及门面装修所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人工费等费用,对在装修过程中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且又能够单独使用的设备装置,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得计入装修费用。宿舍等非营业场所的装修费不得税前扣除。已装修项目五年内重新装修所发生的装修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营业场所装修,应在装修工程竣工决算后,将装修工程预决算单、财务报表、装修项目说明报告、‘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核,确认装修金额及摊销期限后方可分年税前列支。 四、厦门市商业银行发生符合《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呆帐贷款,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连同申请呆帐核销的报告、呆帐清单(写明借贷方、金额、损失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批后方可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在以后年度不收回的,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超过年末贷款金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厦门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坏帐损失,参照呆帐贷款的核销程序报批。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五、厦门市商业银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其当期列入的成本的租赁费最高不得超过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批准。 六、《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递延资产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暂不包括装修费。 七、厦门市商业银行可在计税工资外,按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标准,于年度终了后十天内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批准后据实列支奖金。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奖金列支比例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8%。亏损支行不得列支奖金。奖金具体的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奖金税前扣除额=(税前利润+奖金支出)×5% 企业当期发生的奖金支出未达到法定奖金税前扣除额的,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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