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电脑专用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229号 2000-05-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防伪税控企业已做“抄税”的情况下,同意你分局防伪税控企业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具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重新开具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企业,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贴附在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作为记帐凭证。 二、在防伪税控企业未做“抄税”的情况下,可直接作废该张发票,并将其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 抄送:各分局、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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