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1]30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12
摘要: 遵《办法》第六条,市局按规定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于法规处;各基层局均应按照《办法》的要求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于税政管理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发[2001]308号       2001-11-12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21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现就我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补充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遵《办法》第三条,各直属局、区局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标准为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偷税、抗税、骗税性质的案件;市局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审理的案件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的偷税、抗税、骗税性质的案件;金额不达200万元,但下级局对案件的性质和政策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可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基层局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必须经本级预审理,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市局审理委员会。

  二、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职责。

  遵《办法》第六条,市局按规定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于法规处;各基层局均应按照《办法》的要求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于税政管理部门。

  各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依照《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工作程序、时限要求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权限,进行重大案件的审理。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权限,进行重大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市局审理案件的执行。

  遵《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市局的名义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转交提请审理单位执行。

  四、关于报表的报送及相关的考核。

  各直属局、区局应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表的报送、重大案件审理的时限要求以及审理的比例、质量、文书规范等,作为审理办公室及其人员工作考核的内容,由市局定期通报。

  有关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业务规范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发文。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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