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征[2005]2号 2005-06-0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除列举外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三、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暂行办法》第五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个人基本信息表》在首次申报或者发生增、减纳税义务人信息时报送,平时可以不再报送。对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须在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标明。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 一、关于申报方式和凭证使用 (一) 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可以采用网上电子申报、软盘申报和纸质申报等多种方式。在推进过程中,各分局应当积极宣传和倡导扣缴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软盘申报方式。如扣缴义务人采用纸质申报的,为减轻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的压力,加速申报流转,受理窗口可根据《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数据,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明细数据转后台,安排人员集中录入。 (二) 凭证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的使用凡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使用原沪国税稽[2004]13号文规定,对扣缴单位中索要完税凭证的纳税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中作出标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标识代为打印一式三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现改为: (1)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2)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要求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明细申报之后扣缴的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申请当事人可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专设窗口审核后,即时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3)纳税义务人要求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明细申报之前扣缴的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可由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义务人申请所属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专设窗口并选派专人,经与个人所得税数据库中申报入库的汇总数据核实无误后,为其补打印《完税证明》。 (4)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后,在推广初期,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确保为每一个纳税人义务人提供申报所属期汇总的《完税证明》,以后争取每半年并逐步过渡到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完税证明》。 (5) 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市局的统一规定,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6) 每期《完税证明》的批打,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刻录打印申报所属期数据的光盘,在指派专人监印的前提下,委托市局指定的企业,代为打印和套封套印有征管分局印戳的《完税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 (1) 依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收税款凭证》)的,由扣缴义务人开具。 (2)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开具《代收税款凭证》且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印戳的,凡开具的《代收税款凭证》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已实行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经与个人所得税数据库中的申报入库的明细数据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在《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税务机关印戳;凡开具的《代收税款凭证》所属期扣缴义务人未实行明细申报的,可由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收税款凭证》所属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主管税务机关经与个人所得税数据库中申报入库的汇总数据核实无误后,在《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税务机关印戳。 二、关于凭证的送达由扣缴义务人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领取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签收制度,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随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信息的不断完善,将来应逐步过渡到由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纳税人。 三、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实施步骤按照“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各分局应当加强调研和宣传动员,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推广和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 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推广工作面广量大,工作实施难度高、时间紧。为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对待,精心组织、积极贯彻、抓紧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克服一切困难,切实按照市局的实施步骤,不折不扣地全面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推进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分局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为提高申报成功率,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各分局在内要加大对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让一线人员熟知软件功能,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对外则根据市局的工作布置和工作要求,积极会同相关网站,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 (三)研究解决问题。各分局应抓住推进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建立由业务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深入一线及时了解申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并报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 (四)确保信息安全。各分局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对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内的各种信息资料,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分级、分部门查阅、调用的管理制度,杜绝信息资料滥用、错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本市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所有扣缴义务人。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一)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五) 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 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软盘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有纳税义务人有关扣缴信息的盘片,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 纸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将有关扣缴信息输入申报软件系统,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五条 无论采用第四条所列何种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 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义务人定期提供一联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为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汇总数据提供《完税证明》。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九条 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完毕全部注销手续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扣缴单位的纳税义务人开具《完税证明》。 第十条 因扣缴义务人出错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隐匿应纳税所得,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要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没有收到《完税证明》,或者发生《完税证明》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事宜。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个人基本信息表 本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部门纳税服务水平,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日前,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将为每位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照办法规定,在推广初期,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为每一位纳税义务人提供申报所属期汇总的《完税证明》,以后争取每半年并逐步过渡到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完税证明》。 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在今年第3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另外,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等除外。 近年来,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221.7亿元,占全年整个税收收入的10%。其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65.1亿元,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和主要增长点。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对于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 一、制定《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同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二、制定《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哪些收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等)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四)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四、是不是所有扣缴义务人都要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答:本市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除向个人支付按规定无须报送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应税所得外,其他都应按《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向某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是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要的。不论支付应税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六、扣缴义务人向本单位人员支付工薪收入,是否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要的。不论支付的应税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是否纳税,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七、扣缴义务人可采用哪几种方式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一是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二是软盘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有纳税人有关扣缴信息的盘片,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是纸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将有关扣缴信息输入申报软件,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八、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明细资料? 答:无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个人基本信息表》在首次申报或者发生增、减纳税义务人信息时报送,平时可以不再报送。对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标明。 九、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答: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为每一位纳税人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提供一联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我单位已从2004年6月起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我单位员工能否取得2004年度的《完税证明》? 答:可以。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于今年第三季度统一为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 十一、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及时为其提供《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因特殊需要需取得《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一) 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设置的专窗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 纳税人提出需要对扣缴义务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之前扣缴的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先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送纳税人申请所属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然后纳税人方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设置的专窗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十二、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提供《完税证明》? 答: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完毕全部注销手续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何种方式送达完税证明? 答:为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套封后的《完税证明》按照扣缴单位进行打包,做好份数登记,集中交扣缴单位。扣缴单位要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随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信息的不断完善,将来将逐步过渡到由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收到《完税证明》,或者发生《完税证明》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十四、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是否应向纳税人出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纳税义务人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可由扣缴义务人开具。具体办法详见市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沪地税计[2005]1号)。 十五、纳税人在多处代扣代缴的税款,能不能取得一张《完税证明》? 答:目前不能。纳税人在多处代扣代缴的税款,目前只能由代扣代缴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为其开具《完税证明》。将来随着个人所得税市级信息总库的建成和完善,纳税人可以取得汇总的《完税证明》。 十六、遇到哪些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完税证明》? 答: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完税证明》:一是未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二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与《个人基本信息表》信息资料填写不全的;三是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资料的。 十七、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税务机关如何做好纳税义务人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答:为从源头上杜绝个人申报数据泄密事件的发生,市税务局从加强数据录入、使用、查询的监管,加强《完税证明》打印、递送环节的保密,以及泄密违规的处理等方面,制订了相关配套规定。其中,为防止打印《完税证明》时申报数据泄密,将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打印、套封《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造成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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