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70号 2006-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何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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