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253号 2006-07-1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通过招标确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印制。届时,请各地做好发票验收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反馈。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作废,不得延期使用。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征[1998]042号)同时作废。 三、各地收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将票样及时送达辖区内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各地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按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纸质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