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2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08
摘要:珠江三角洲6个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确保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顺利开展。珠江三角洲6个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统一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具体工作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17号      2006-10-0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我省广州市30户出口企业已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又将我省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行出口企业范围扩大至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目前,这三个市的试点工作运作正常。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应用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行出口企业范围扩大至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东莞市、惠州市和肇庆市(以下简称珠江三角洲6个市)的所有出口企业。珠江三角洲6个市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办法比照广州市、中山市和梅州市的做法,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国税发[2006]91号规定执行。

  珠江三角洲6个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确保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顺利开展。珠江三角洲6个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统一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具体工作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