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04
摘要: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20号        2008-02-0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止发生新老政策混淆错用和人为调节年度间应纳税额问题。一是2007年度汇算清缴与2008年度首次申报在同一时期交叉进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原税法,而2008年度各期预缴适用新税法,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避免政策错用;二是新税法税率降低,税收优惠规定项目比原税法增多,要防止发生纳税人调节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所属年度,人为调节年度间应纳税额等问题。

  二、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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