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164号 2008-08-2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2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出企业,其销售转出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入企业若取得转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则其转入产品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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