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6-07
摘要: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地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十一、切实抓好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实施。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颁布后,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建立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对省规划布局内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各地、各部门要在用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科学规划布局,落实政策举措。

  十三、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继续给予引进地财政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由省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各级政府对引进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上述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引进服务业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十四、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龙头企业。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五、加快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引导服务业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各地要对获得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抓紧制定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六、合力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实施年度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切实抓好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用地落实工作。对于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较高的地方,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会商,报省政府同意,酌情给予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各部门要整合使用各类服务业专项资金,集中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并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

  省级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规模从2011年开始增加到1亿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根据服务业工作需要,适当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引进企业总部、集聚示范区、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突出贡献企业和创新企业等方面的奖励,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训补助、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经费等。各地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十八、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全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强化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服务业发展。

  建立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全省发改系统服务业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完善省市县一体的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客观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专项分类统计,完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

  重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逐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的改革。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各地要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经济综合部门组建服务业综合协调机构,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更好地发挥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作用。

  推广杭州市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制度的经验,各地要逐步建立政府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省与各市、县(市、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范围;建立并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地市和省直部门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由省分解到市,再由市分解到县(市、区)。

  二十、切实做好本政策意见的深化细化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政策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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