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东误工补贴和股东养老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82号 2006-05-12
你局锡地税发[2005]139号《关于股东误工补贴和股东养老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文中反映,2004年,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全体股东以一次性误工补贴和养老金补贴名义分别发放3000元和12000元,其中公司在发放股东养老金补贴时,统一按20%的税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对能够提供养老金缴纳凭据的股东,视其实际缴纳的情况退还了相应的税款。对于上述做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征纳双方存在争议。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误工补贴和养老金补贴,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单位为其员工和员工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金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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