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69号 2012-03-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汇算工作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和职责。各单位主管所得税的税政科长要负责这次汇算清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4月25日前全面完成。 (二)为迎接总局的检查,市局将在三季度开展对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及汇算清缴工作的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区县目标考核。 (三)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时,首先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律师事务所层面可供出资律师(合伙人)分配的所得额(或亏损额)。其次按相关规定确定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征收出资律师(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单位还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清算和检查。 二、有关政策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层面 1.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合伙人)费用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执行。 2.律师事务所计提的执业风险保证金、律师事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3.律师事务所在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执业资格相关的律师培训费,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在不超过年度收入总额10%以内据实扣除。 4.律师事务所车辆费用的扣除问题 (1)车辆产权属律师事务所的,其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 (2)出资律师(合伙人)个人购买的车辆,用于律师事务所经营,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其车辆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 5.合理的党团费用,在不超过律师事务所工资总额的3%以内据实扣除。 6.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办案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出资律师(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层面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出资律师(合伙人)办案费用的,在计算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比照聘用律师的规定,减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减除办案费用的标准,按出资律师(合伙人)从律师事务所分得所得额的30%确定。 三、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及其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四、在汇算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