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深建字[2024]32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文件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是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新政施行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在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方面,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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