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3
摘要: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7]28号       2007-04-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大力推广应用机打发票,通过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发或认可的开票软件、推行税控器具、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等措施,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秩序。三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个体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各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大力组织实施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近阶段,尤其要重视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可通过委托其代征税费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家庭工业户、临时经营户、门征业务等零星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费流失。

  (三)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在开展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时,既要正确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要强化监管,充分利用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税务稽查等渠道掌握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严格的监控分析。针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个体行业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积极实施纳税评估,合理核定定额,努力缩小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或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税务分局(所)应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成立由有关分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会议。主要评议内容:调查取得的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要素指标值是否真实、合理;调整系数运用得是否合理、恰当;上级地税机关统一制定的定额指标参数方案是否合理等。

  二、业务问题处理

  (一)共管户定额核定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原则,合理配置现有的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有效运用科学的定额管理方法和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加强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为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国地税共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也可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对经调查后认为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畸低或畸高的,地税机关应自行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新办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地税部门可先核定定额并执行,同时将地税部门的定额信息反馈给国税部门。

  (二)典型调查有关问题

  1.市、县(市、区)局应通过典型调查制定行业定额执行标准或对原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各行业的有关权重指标和系数指标体系,同一行业典型调查户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由各市、县(市、区)局确定。为保证定额标准科学、指标体系合理,市、县(市、区)局应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监察、计财、规费、法规、税政和税务分局(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对征管科(处)提交的定额方案、行业指标设置和测评标准进行评议,并制定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计算方法、指标设置等标准,下发税务分局(所)执行。下发执行前是否向社会公示由各地自定。

  2.税务分局(所)按行业、区域、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作为样本,开展典型调查。

  (1)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采集数据,填写《××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调查人员在填表的基础上分析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和辅助因素,将调查信息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2)根据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组织进行研究、测算,并广泛征询业户代表意见,产生《××行业定额典型调查测算表》:按照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确定相应的定期定额权重指标、系数指标,换算出经营额的单位定额标准(权重指标值);根据同类纳税人的个性差异确定调整系数。

  (3)税务分局(所)通过测算得出的本区域内不同行业的定额依据(参数)和相关调整系数的初步方案,报经市、县(市、区)局批准后执行。

  3.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建账户的有关数据纳入典型调查范围,通过对定额户与建账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合理确定定额测算执行标准,尽可能使定期定额户的税负水平与建账户相当,以公平税负。

  (三)定额执行期问题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1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缩短,但不得延长。为平衡申报受理工作量,各地可视管户情况,分行业分月确定定额执行期的起止期。

  国地税共管户定额调整周期也可与国税部门定额调整周期保持一致。

  (四)定额核定方法有关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

  1.对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日常监控信息以及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数据、指标信息等内容进行采集、对比和评析;

  2.测算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

  3.以每一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共性的主要生产要素(如设备、动力等)为权重指标,换算出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单位平均定额标准,并根据生产经营要素与经营额的相关度高低分别设置权数;

  4.以同类纳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如地段、商誉、经营档次、淡旺季等)为系数指标,对定额进行辅助调节,并对同一行业设定固定的计算公式;

  5.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税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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