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之债的效力在债务人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其履行税款给付义务(以及与给付义务相关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这一税收债务,它又是通过纳税人在税收程序活动中履行纳税义务(及与纳税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来具体实现的。 4.税收之债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税收债务人的行为。税收之债是公法上的一种给付请求权,不是对财产的支配权,它一般要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缴纳税款行为)来实现。[7] 5.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一般仅及于税收当事人。税收之债具有相对性,它是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税收给付的法律关系,即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一般只影响征纳双方之间,税收债权人不能向税收债务人以外的人请求给付。但在一定的情形下,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也扩张而及于第三人,这突出表现在扣缴义务人、税收担保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所涉及的第三人等在税法上所承担的他人责任。 此外,税收债权在内部具有平等性,不同的税收之债(如国税之债与地税之债以及它们内部各税种之债之间)不论其发生先后,都以同等地位并存,税收之债的重叠为现代经济生活的通常现象,这也是税收之债相对性的体现。税收债权在外部具有一般优先性,税收债权一般优先于私法上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二、税收之债效力的分类 1.依据税收之债的主体范围,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发生于税收债权人与税收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这是税收之债效力在主体方面的主要范围;对外效力是发生于税收之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如税收担保、代位权行使情形中税收之债的效力。 2.依据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分为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权的权能,如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自力执行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等;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给付义务的履行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义务的履行等,不履行税收债务的责任也是税收之债效力的重要方面;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为第三人承担一定的履行税收债务的义务,如担保人代替税收债务人履行税收债务,税收债务人的债务人用其与税收债务人之间的私法之债来代替税收债务人向税收债权人履行税收之债等。 3.依据税收之债的内容,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积极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权人得依税收之债的关系实施一定的行为;消极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务人依税收之债的关系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税收之债的内容为债权人享有的税收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税收债务,因而税收之债的积极效力主要指税收债权的效力,税收之债的消极效力主要指税收债务的效力。 三、税收债权的权能 税收债权,是指税收债权人基于税收之债得请求税收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它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表现为征税机关拥有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权力。税收债权的效力体现在税收债权的下列权能上:[8] 1.给付请求权。税收债权人有权请求税收债务人履行缴纳税款的给付义务。请求权是税收债权的最基础和核心的权能,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主要作用——请求力。税收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包括税收债权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附带给付请求权、退回请求权等;[9]而税收债务人亦享有给付请求权,但其性质属于非税收性质的债权(因为税收债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包括退还请求权、退给请求权等。[10] 2.给付受领权。税收债权人有权接受税收债务人的给付并永久保持因其给付而获得的利益。税收债权人通过受领而获得了税款的所有权,对因此而致他人的损害并不成立不当得利,体现了税收债权的保持力。给付受领权是税收债权的另一项重要权能和作用,税收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税收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不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本身,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的税收收益权或税收入库权。[11]受领给付虽然是税收债权人的一项权能,但在法律有规定情形下,如果税收债权人违反协力义务而致受领迟延时,还应承担一定的不利益或责任,这是保证税收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需要。[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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