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力救济权。鉴于税收的公益性,税收债权人有权在税收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有逃避履行给付义务的危险时,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公力救济手段,以保证税收债权得到及时清偿,体现了税收债权的执行力。“对私法上的债权,就其债权之有无及金额之大小等,原则上都须经裁判所判决后,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但,为谋求税收确实及高效率地征收,税法赋予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具有确定税收债权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多少的权限(确定权)和在纳税人随意不履行纳税义务时通过自身的力量强制实现税收债权的权限(强制征收权和自力执行权)。”[13]自力救济权是税收债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各国税法都予以普遍规定,而私力救济在私法之债的履行中一般不容许采用,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被应用,这也是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的重要区别。[14] 4.债权保护请求权。税收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税收债权人除了可以直接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外,还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强制税收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这是税收债权执行力的又一体现。此外,对税收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由税收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形式来行使的,这也是基于债权保护请求权的权能而生。 5.处分权。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享有的税收债权,包括税收债权的抵销、减免等。应当强调的是,税收之债是一种具有高度公益性的法定之债,它的有效获取关涉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能否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所以对税收债权的处分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特别是减免税收债务更是要有法律根据,税收债权人(特别是作为具体负责税收征缴的征税机关)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为税收债权处分行为,这也是税收之债与体现私人利益的私法之债的重要不同。 四、税收债务的效力 税收债务的效力是指税收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行为或不为其他行为的义务,而税收法律责任作为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也属于税收债务效力的范畴。据此,税收债务的效力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税收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税收债务效力的核心内容,是指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税款所有权的移转效果。给付义务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给付行为,即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动态角度的体现;其二是指给付效果,即税款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由税收债务人转移到税收债权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静态角度的体现。给付义务是税收之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其类型的基本义务。税收债法上的给付义务,在税收程序法上应换称为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2.其他义务。由于税收具有高度公益性和非对待给付性,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税收债务人除了履行税款给付义务这一核心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与此相关的其他诸项义务,这些义务多属于税收程序法上的义务,它们构成税收债务人在税收程序法上的其他税法义务。税收债务人的其他义务主要包括:接受管理的义务(办理税务登记义务、设置和使用账簿及凭证义务、纳税申报义务等)、接受检查的义务(又叫协力义务或忍受义务,如接受调查、询问、扣押财产等义务)、提供信息义务、扣缴义务等。[15]其他义务的履行会给税收债权人带来利益,有助于其给付利益最大程度的满足,但它却是税收债务人的一项负担。因此,其他义务的设立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是基于征税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为行政处分而产生,并且,有关其他义务的设定和履行是税收程序法极为重要的内容和功能。应当说明的是,给付义务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义务构成了税法上的义务群,它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税法的功能、体系变迁及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对我们理解和研究税法甚有助益。[16] 3.税收责任。在法律上,“责任”有两者含义:一种含义为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另一种含义为法律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狭义上,责任一般是指后一种含义,这种法律责任是保证法律义务强制实现的手段,是对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17]税收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要得到有效履行,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税收债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税收债务就是税收违法行为,[18]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收债务与税收责任系相伴而生,难以分开,税收债务人不仅在法律上负有当为义务,而且也承担了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将因强制执行而丧失的危险性。若非如此,实不能保障税收债权的满足,故税收责任是税收之债效力的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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