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之债的效力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摘要】税收之债的效力是税收之债成立后,为了保证税收之债内容的实现,法律上所赋予税收之债的效果或权能。税收之债的效力可划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等类型...

  18.税收债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违反给付义务的违法行为,如不缴纳税款、不按期缴纳税款、少缴税款;一类是违反其他义务的违法行为,如不履行接受税收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等。

  19.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学者们认为,近代民法上的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债,是非因当事人的自愿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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