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税函[2013]71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6
摘要: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1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据此结合外部信息系统操作,制定了《济南市“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流程》,请一并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国税函[2013]71号         2013-06-06

各县(市)区国家税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1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据此结合外部信息系统操作,制定了《济南市“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流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省局已调整为2013年8月1日,省局外部信息系统也已相应调整。

  附件:

济南市“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流程

  一、2013年6月25日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在201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下称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3年6月至8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在国家税务局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试点纳税人。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外部信息系统打印,格式见 附件3,一式两份),即时审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外部信息系统打印,格式见附件2),告知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上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除上述(一)以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在国家税务局存在税务登记,但无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试点纳税人。

  1、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外部信息系统打印,格式见附件3,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主管税务机关对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案头审核,资料齐全或补正后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外部信息系统打印,格式见附件2),告知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办理流程

  1、外部信息系统操作

  除上述(一)以外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人员在确认时, 进入外部信息系统【营改增信息】——【相关信息打印】模块,在《营改增信息核对表》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栏相应项目勾选。然后向该类纳税人打印并发放《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中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应税服务销售额等由地税提供数据自动填入),经纳税人填写完成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一栏注明“自2013年8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加盖公章,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综合征管系统认定操作

  (1)试点纳税人信息导入综合征管系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认定申请名单,进入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维护-纳税人信息补录】功能模块,在“是否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项目选择“是”,并且只允许在2013年8月1日之前使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

  税种核定完成后,通过【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维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模块,进行批量认定。注意:若待批量认定的数据量过大,将会给数据同步工具造成较大的压力,建议前台操作时控制一次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最好以区县级为单位做批量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进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批量认定时有效期起可选择“认定当天日期”,以便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进行流转,否则强制监控条件提示“该纳税人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进行审批。

  二、2013年7月1日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未兼有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和要求不变。

  附件: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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