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蒋新苗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内容提要: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是指普遍适用于调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整个过程的基础性原则,对国际税法的存在和发展起着核心和决定性作用。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概括性、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简单性、稳定性、权威性、决定性...

2、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
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具体再现,是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的具体运用[22]。

在国内税法领域,税收管辖权独立就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完全独立的管辖权。在国际税法领域,税收管辖权独立应是相对的,一方面,一国政府通过制定有关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法规是独立的,而且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涉外征税权力,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控制和干涉;另一方面,一国政府在确立和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时又并非毫无约束,不仅常常受国际税收协定的影响,而且不可忽视其他国家税收管辖权的独立性。各国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既是独立的,具有排他性,同时又是有所限制的。只是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必须是在各国之间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内在限制。

另外,国际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还对国内税法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国际税法以国内税法为基础,一国的国际税收政策是其国内税收政策的延续和伸展;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往往是各国税法和税收政策相协调的产物;税法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事宜,一国制定什么样的税法取决于该国的国内、国际税收政策。同样,独立的税收管辖还是国际税法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在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的前提下,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则,如“二战”以前广大殖民地国家附庸于其宗主国,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更不用说独立的税收管辖权了,根本不可能产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在内的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因此,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也是维护国家权益,平等互利地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基础[23]。

概而言之,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就是指在国际税收中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实行何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有权决定具体的涉外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方式和征税程度,享有自主权,任何人、任何国家和任何国际组织都应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24]。只有在各国平等、自愿、互惠基础上才可对国际税收管辖权进行限制。

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在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司法、守法和执法以及解决国际税务争端中都有所体现。

首先,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在各国的涉外税收的立法中表现明显。一国政府在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法,包括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基与税率的确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措施的确定等,不受任何人、任何国家和任何国际组织的干涉。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要求他国必须实行某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在国际税法领域,不存在对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限制的法律,也不存在对国家税收主权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的法律[25]。

其次,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也贯穿在国际税法的司法、守法和执法的全过程。一国政府在执行本国税法方面,不受他人或他国的干涉,也不受任何国际组织的干涉。涉外纳税人既要遵守居住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服从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又要遵守来源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服从来源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受他国税收管辖权的影响[26]。

再次,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也体现在国际税务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一国所作出的涉外税收裁决,并不能在另一国得到必然执行。如果两国之间产生了国际税务纠纷,就只能通过相互协商的途径进行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别无他途。在国际税收争议中,即使存在双重征税,一国也不能被要求放弃其征税权。[27]

另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国家在其他国际经济活动方面的主权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某些限制,或者在国际经济合作的过程中,都普遍作了或多或少的让步。但在国际税法领域,这种情形却罕见。特别是国际税法领域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排除,高度地维护了国家的税收主权。[28]

不过,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独立性也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约束和限制的,存在一定的相对性。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按照国际法或通过国家相互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来实现。

总之,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是贯穿体现在众多国际税收法律法规中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坚持和遵守该原则,对于维护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权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29]

第二,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依据广义国际税收法说,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基于此,国际税收公平原则也必然包含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所谓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就是指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的所得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30]这是各国在处理与他国之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的实质是公平互利。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运用与体现。纵观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及其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其宗旨之一就在于确保公平的税收分配。不仅如此,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也是国际税务合作的前提,没有公平的税收分配便没有税收的国际合作[31]。而实现国际税收分配公平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合理地确定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

所谓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是指涉外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与其所得及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32]。具体而言,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又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横向公平就是指经济状况相似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承担同等税负;纵向公平则指经济状况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可承担不同的税负,即承担与其经济地位相当的税收。在国际税收法律机制中,只有符合税负公平原则的国际税法才能有效实施,否则,跨国纳税人难以自觉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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