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作为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准则。德沃金(Ronald Dworkin)率先将法律原则作为突出的法学问题加以专门研究。他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总是概括地使用‘原则’这个词汇,用以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他规则的总体。但是,有时候,我也会更精确一些,把原则和政策区别开来。……我把这样的一个准则称为一个‘原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式,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2]张文显先生深受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界定的影响,并主张:“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3]权威的法律辞书《布莱克法律辞典》更明确地将法律原则界定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原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决定性规则。”[4]德国学者比德林斯基(Bydlinski)则从法律理念的角度界定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必须“通过法范畴的筛选,一是‘向上’审查,其内容是否的确具体化某特定社会中的法理念;二是‘向下’检视,其可否为实证的具体规定之指导思想”。[5]可见,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既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又无有关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详细规定。 可以说,法律原则就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一般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等等。对于国际税法也不例外,同样可将其分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6]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就是体现了国际税法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国际税法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国际税法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的准则。有学者明确指出:“关于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们可以理解为:普遍适用于国际税法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构成国际税法的基础,并对国际税法的立法、守法、执法等均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信念。那些只适用于国际税法的某些方面或某些阶段的原则,则是国际税法的具体原则。”[7]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税法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各国在处理它们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时候,应当以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受到这些基本原则的制约。”[8]还有学者指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国际税法之中,任何国际税法都必须遵守和贯彻的,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中具有规律性的,始终起着指导作用的方针、原理和思想。它是执行国际税法和遵守国际税法的依据,也是实现和发挥国际税法作用的根本保证。”[9]还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国际税法主体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10] 概而言之,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是指普遍适用于调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整个过程的基础性原则,对国际税法的存在和发展起着核心和决定性作用。 2、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二,公认性。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不仅体现在众多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条约中,而且渗透到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中。只有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那些国际税收法律原则才能成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第三,普遍适用性。国际税法基本原则适用国际税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只有对国际税法各个领域具有普适性的那些国际税收法律原则才能纳入国际税法基本原则范围。 另外,国际税法基本原则还与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简单性、稳定性、权威性、决定性、强制性和指导性等特征。 二、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 在国际税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具有不可代替的功能。具体而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可归纳如下: 第二,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功能 第三,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具有协调和统一功能 第四,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 总之,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税收法律体系中可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占据基础性地位,是本原性原理和准则,无论是对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制还是对其实施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价值。 三、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类型 第二,二原则说。所谓“二原则说”就是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由两项基本原则构成。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仅包括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原则说”。[15] 第三,三原则说。所谓“三原则说”就是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由三项基本原则构成。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际税收分配的平等互利原则和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16]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国际税收惯例原则。[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原则说”。 第四,四原则说。所谓“四原则说”就是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由四项基本原则构成。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消除对外国人税收歧视原则、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18]。也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19]。还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效率原则[20]。还有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应能负担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1]。可见,四原则说在国际税法学界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外国学者,一般坚持“四原则说”。 综上所述,国际税法既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既不应简单地将国际法原则视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又必须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区别。因此,国际税法基本原则采四原则说比较科学,具体应包括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与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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