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产生的税会差异引发税务处理的理解不同,如何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直是困扰税企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 实务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税务处理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每项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做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企业此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企业此视同销售的117万元的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二、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三、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的支出额,所得税汇算应确认支出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 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如果企业的此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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