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办税公开职责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办税公开工作。 (一)纳税服务部门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工作;负责统一印制各部门办税公开的宣传资料;负责提供纳税服务主要制度、星级办税服务厅及纳税服务标兵评选结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服务指南类办税公开资料。 (二)税政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各职责范围内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负责提供税务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等征收管理类办税公开资料。 (三)法规部门职责:负责提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法律救济相关文件等税收政策类办税公开资料。 (四)征管部门职责:负责按季(半年)提供欠税名单公告;负责提供双定户上月应纳税款核定情况和调整核定情况,未达起征点户以及停(歇)业户资料信息;负责按年度提供每月纳税申报期限;负责提供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办理流程;负责提供其他税收征管类办税公开资料。 (五)发票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发票管理规定和办理流程。 (六)信息中心职责:负责提供网上办税操作指南、CA证书等纳税人办税设施应用操作流程。 (七)稽查部门职责:负责提供符合本级地税机关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于税收政策公布之日起2日内和需公开办税资料次月(季、年)初2日内,传递本级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应于1日内传递至本级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自收到办税公开资料的当日内,通过相关办税公开渠道向纳税人公开。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考核制度,严格按职责分工,明确到职能部门,将办税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级地税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使办税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办税公开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健全实体办税公开渠道,依托现代网络技术等建立健全网络办税公开渠道。 推行办税公开应遵循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晓、纳税人办税、纳税人监督的形式和渠道均可采用,并根据办税公开的具体内容,选择相适应的形式,防止形式主义,注意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场所实体办税公开渠道主要包括: (一)固定公开栏; (二)活动公开栏; (三)电子显示屏; (四)税收宣传资料台(架); (五)自助办税电脑; (六)电子触摸屏; (七)其他实体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其他办税公开渠道主要包括: (一)12366服务热线; (二)纳税人学校 (三)地税门户网站; (四)纳税服务QQ群; (五)地税官方微信; (六)其他网络办税公开渠道。 第五章 办税公开要求 第十四条 县(市)以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工作应注重实效,积极创新。本工作规范《江西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办税公开目录》)中明确唯一公开渠道的,要按照公开事项的类别内容、公开期限、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办税事项;对《办税公开目录》中有多项公开渠道的内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一种或一种以上办税公开渠道;对《办税公开目录》中未载明的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本规范规定的办税公开内容和公开渠道。 基层办税服务室、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等社会化服务窗口,可根据实际场地和工作情况选择相应办税公开内容和办税公开渠道。 第十五条 固定公开栏和活动公开栏等办税服务场所实体办税公开设施应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工作规范操作手册》(见附件2)要求制作: (一)字体统一。应统一使用规定字体作为文字字体,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 (二)颜色统一。应统一使用规定的色调作为主色调。标识底色为pantone白色,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2945C古蓝色,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1795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yellwC; (三)图案统一。应统一使用规定的图案,充分体现江西地税文化元素,不得随意调整。 (四)规格统一。各办税服务场所应根据场地情况建设固定公开栏与活动公开栏,并保持同类型办税公开设施规格尺寸统一。 (五)效果统一。应使用相同或相近材料制作办税公开设施,保持视觉效果统一。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场所摆放的税收宣传纸质资料应清洁整齐,宣传资料规格21cm*9.4cm(折页)和21cm*14cm(小册子)。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工作要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应根据公开渠道不同分类整理公开资料,建立办税公开档案。规范办税公开将作为办税服务厅星级评定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部门要认真收集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场所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税公开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馈至本级纳税服务部门,以便改进办税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中所指“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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