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提醒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09
摘要: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提醒函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企业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和2014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已经开始,为有效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方便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政策执行中的现关问题汇总提醒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也可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六大行业”包括什么?

  “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三、“六大行业”如何确定?

  “六大行业”可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四、固定资产范围口径问题

  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固定资产只包括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投资、捐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五、固定资产新购进的时间标准是什么?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含未使用过和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购置时间原则上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六、加速折旧方法、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七、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时如何处理?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策,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政策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八、加速折旧备案问题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策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帐,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九、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但要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可合理预估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符合条件的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在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十、税会差异的处理问题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不影响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上存在差异,只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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