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210号 2008-12-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做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我省地税系统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及培训工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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