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第十一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