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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