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75号 2003-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接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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