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1-26
摘要:凡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实际产量在500箱(每箱50000支,下同)以上,市场零售价格在6000元(每条24元)以上的各牌号、规格的卷烟(包括总局1998年已经核价的卷烟),均属于调查的范围。包装规格不同的同牌号卷烟按各种包装规格烟支数量的合计数量计算产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1999]51号       1999-01-26

  为了做好1999年计税价格显著偏低卷烟的核价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卷烟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

  凡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实际产量在500箱(每箱50000支,下同)以上,市场零售价格在6000元(每条24元)以上的各牌号、规格的卷烟(包括总局1998年已经核价的卷烟),均属于调查的范围。包装规格不同的同牌号卷烟按各种包装规格烟支数量的合计数量计算产量。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见本通知所附《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填写后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二)调查请于1999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凡1998年已经由总局核价的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总局1998年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税 屋附件: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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