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除据实征收外的个人所得按《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8月31日发布的《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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