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投资可避险,纳税需谨慎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3-02
摘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双重特征,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本文依据《上市

三、可转债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发行阶段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权与股权双重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在计量时需将债权部分与权益部分进行分拆,即:

1.负债成份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债券的面值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面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2.权益成份公允价值(发行收款-负债成份公允价值):记入“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科目。

相应的,可转债的发行费用亦按负债成份与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1)负债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2)权益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记入“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

例.A公司批准于2x13年1月1日以51000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面值总额为50000万元的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该可转债的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利息于每年末支付,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不含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6%。发行可转债支付300万元的发行费用。(P/F,6%,5)=0.7473;(P/A,6%,5)=4.2124;(P/F,7%,5)=0.7130;(P/A,7%,5)=4.1002。
分析:

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50000×(P/F,6%,5)+50000×4%×(P/A,6%,5)=45789.8(万元)

利息调整额=债券面值-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50000-45789.8=4210.2(万元)

可转债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51000-45789.8=5210.2(万元)

负债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300×45789.8÷51000=269.4(万元)

权益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300-269.4=30.6(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1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4210.2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50000

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5210.2

借: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30.6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69.4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发行日债务部分账面价值=50000-4210.2-269.4=45520.4(万元)

税务处理:

负债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269.4万元记入该债券的初始成本,在债券发行期内各年计提利息时转入财务费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计入权益成份的发行费用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行阶段普通可转债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会计与税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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