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说,由于中国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与分类税制面临巨大的挑战。 他表示,首先是中国居民收入的透明度不高,特别是存款实名制已经实行多年,但有一些个人的大量收入仍游离于征税之外;其次,股权的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并未纳入征税范畴;最后,个人收入信息在各地之间不能共享,地方部门的信息与税务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信息也不能相互共享等,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人人天然有逃避纳税的动机,中国居民的动机可能更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该人士表示,这些因素导致从实际税收负担来说,中国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并不一定比美国高。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对经济观察报解释说,问题主要出在税收征管上。他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劫富济贫”的税收,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征管能力不一致,税制到征管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收负担差异。如果征管不到位,最终个税改革的设计会背离其公平分配的宗旨,比如仅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并没有多大作用,只会对高收入群体减轻税负。 “中国富人数量从消费上就可以倒推出来,但是在税收上看却并没有体现出这么多富裕阶层,这说明税收征管是一个问题。”王东生说。 楼继伟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3月7日,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去年财政部已经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做法是要分步到位。 经济观察报获悉,楼继伟所说的“分步到位”,包括四个步骤,即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并且,最终的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起征点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这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际上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就已经提出,但多年来并无实质推进。 现在,曾参与过当年分税制改革设计的楼继伟,正准备重启这场被搁置了20多年的个税改革。 三 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现行18个税种中,仅有的三项“立法先行”的税种。这也正是改革难度所在。 最初版本的个税法立法于1980年。曾担任过国家税务总局局总经济师的李永贵回忆称,由于中国个人收入水平比较低,当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只适用于外籍人员,所以到1986年和1987年,国家制定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规定》,建立了累进税率,低的20%,高的60%,显然差距较大。 为了避免税率差距过大的问题,1993年10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各地大约700多人参加,会上传达了中央的指示,介绍了每一个税的基本规定,准备在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完成个税法的第一次修订。翌年,对中国财税历史影响最大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实施。 这次个税法修改将原来国内居民400元—460元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800元。从此,“个税起征点”作为一个新名词开始流行起来——随后的多次个税法修改,均涉及到调整所谓“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伴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国人对个税的关注也越来越强烈。 尽管当时的亲历者、原财政部体改司副司长刘克崮对分税制评价颇高,称其为30年财税改革的高峰和分水岭,但也有一些当时的官员认为,这场史无前例的税制改革留下的毛病非常之多,这也是为什么从1994年开始直到现在又陆陆续续做了一些改革调整,而且今后还要继续做的原因。而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就是1994年税制改革所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位当时的财政部官员在公开出版物中谈到,个人所得税来讲还有很多缺陷,比如单单是有基本生计扣除还不行,应当有专项扣除,体现不同家庭和个人的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等的特殊需要,而这些方面必须要对纳税人的整个收入综合以后才能做到。这正是当年提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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