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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