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报销住宿费,如按标准应报销318元,却拿到的是424元的发票,多余的100及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能否抵扣?账务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上超标准开具的住宿费为个人消费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 贷:银行存款 3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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