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连锁超市公司,每到重大节日,公司都将向有关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发售一些代金购物“取货券”,主要是想锁定消费者来本超市购物消费。这种先收款,还未发货,也没有提货单的代金券,在发售“取货券”时是否就要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怎样缴纳增值税?
消费者(或单位集中)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该公司的“取货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代金券或“取货券”就是一份提货单,无非没标明具体货物罢了。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公司应在发售“取货券”,取得现金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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