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进行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17年11月14日前对此方案(草案)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 1.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 2.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栋,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邮编:650028。 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省地税局税政一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省财政厅cztszc 126.com、省环境保护厅fgc ynepb.gov.cn、省地税局yndssz1 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64110698、63647369。 附件:1.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 2.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 云南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 云南省环境保护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项。 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现就《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和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云南建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的目标,合理制定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拟定《方案(草案)》的过程 《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成立了协调机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各州(市)开展了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并对全省排污企业进行了数据、资料的收集。 2017年7月,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云南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企业排污情况及负担能力、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治理成本需求,并参考相邻省份的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对云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进行测算。 2017年9月,邀请我省矿业、钢铁、火电、水泥等排污重点行业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通过对州(市)调研、科学测算和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方案(草案)》的拟定工作。拟定过程中,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州(市)政府、排污企业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的《方案(草案)》。 三、拟定《方案(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方案(草案)》拟定税额标准考虑的因素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我省拟定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统筹考虑直排成本大于治理成本的立法宗旨。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立法目的,我省拟定的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属于偏低水平,略高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促进污染排放的减少。 第二,统筹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原排污费优惠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减半征收一项,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税法增加了优惠政策,受惠企业将增加。 第三,统筹考虑周边省份税额标准,避免产生负面效应。目前,我省与周边的四川、重庆、贵州等省(市)执行排污费最低标准。据了解,周边省份拟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与我省基本相当。我们既要避免因我省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过低,外省污染企业向云南转移,也不能大幅增加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通过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主动建设环保设施或加强内部管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方案(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 我们拟定的税额标准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目前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但局部地区环境问题突出。根据《云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中仍有4个水质为劣Ⅴ类,184个河流监测断面中,水质劣Ⅴ类的断面占5.4%,部分河流断面重金属时有超标。水污染治理难度较大。为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适度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三)《方案(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污染物排放现状 我省环境保护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任务,根据历年排污费征收情况看,废气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水泥、火力发电、电解铝,废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采选业、食品加工业、酿造业和造纸业。在现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上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有利于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促使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四)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 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后,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