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生产高压锅,由乙商场销售给消费者,但由于高压锅质量不过关,消费者使用时,发生爆炸,消费者受伤住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商场进行赔偿。 乙商场认为,产品不是自己的,自己只是经销商,也是受害者,产品质量应该由甲公司负责,所以,消费者应当起诉甲公司而不应该起诉自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依据该条规定,法院判决乙商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乙商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处甲公司向乙高场支付赔偿给消费者的损失。虽然胜诉,但由于甲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仅部分财产可供执行。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款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引起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是甲公司产品质量造成的,应由甲公司赔偿,乙商场只是代为赔偿,所以,乙商场没有权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消费者的赔偿乙商场已按法院判决实际支付,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也已通过法院向甲公司追偿,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乙商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当然了,扣除的金额仅限于法院未从甲公司执行回来的赔偿金额。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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