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2019-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河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参照多数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